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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

来源:万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3/26 15:29:19

  对于增值税而言,大家应该知道有八点重要的内容,那就是那八条视同销售的内容,视同销售是需要缴纳增指数的,那么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有哪些呢?下面万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介绍这个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外购货物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上三个条件顺序确定计税依据(确认销售额)。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如果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 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万州恒企会计培训,预约0元试听课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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